電動車屢屢失竊,是很多地方的治安頑疾。浙江台州市路橋區路北派出所近日出台舉措:市民舉報、抓獲偷車賊,獎勵一輛新電動車。面對這樣的“強刺激”,叫好者眾,吐槽者也不少。當地警方回應,此舉主要是鼓勵舉報,形成震懾,“抓小偷還是警察來”。如果市民在保證自身安全的前提下,能抓到更好。(10月11日《南方都市報》)
  只要發現或活捉一名偷到電動車的賊,將其送到派出所,就能得到一輛嶄新的電動車獎勵。這樣的獎勵實在太誘人了。在這樣一種重賞之下,想必“勇夫”一定會倍出,社會的威懾力也能形成了。這對老百姓不能不說是一種幸事。但這裡面也存在著一些問題,如果不先挑明,恐怕還會產生很大的負面影響,甚至會導致事與願違的結果。
  首先就是市民的安全誰來保證?如果沒有一定的功利性,市民抓賊也算是一種見義勇為的行動,是應該受到表揚和獎勵的,負傷治療應該得到保證。但是現在實行了這樣一種獎勵政策,再把市民抓賊說成是見義勇為就有點說不通了。如果說這是見義勇為,不如說是“見利勇為”。此外,因為偷一輛電動車就可能身陷囹圄,這也就加重了一些偷車賊的困獸猶鬥心理。所以市民抓賊這的風險也相對加大了。而一旦市民在抓賊中受傷甚至死亡,這個責任應該誰來承擔?民警受傷公費全包,犧牲能成烈士,而市民“見利勇為”呢?誰來承擔?又怎麼承擔?
  民間有句老話:捨不得孩子套不住狼。抓一個偷電動車的賊就獎勵一輛新電動車,這樣的一種方法可算得上“捨得孩子”了。可問題是這個“孩子”是誰的?派出所不是企業,創不出什麼經濟效益。所花費的一切資金都來源於納稅人。用納稅人的錢購買電動車作為抓車賊的獎品,這實際上等於派出所把納稅人的“孩子”捨出去了,舍掉納稅人的“孩子”,套到的“狼”卻成了自己的戰利品,更能因為“有功”而受到上級部門的表彰和獎勵,這不等於“逗納稅人玩”嗎?
  不能不說,當地派出所的希望和用意都是非常好的。但是既要實施一種方案,就要讓這種方案更可靠更科學,更不能利用權力轉嫁自己的職責和工作。像這種舍納稅人的“孩子”套自己的“狼”,不僅得不償失,起不到穩定社會的目的,相反更有可能留下很多後遺症,以致後患無窮。
  文/朱少華
  
  (辣味時評,一掃就行!歡迎各位親愛的作者關註紅辣椒評論官方微信!同時官方微信平臺將不斷推薦展示優秀作者!)  (原標題:抓賊獎車舍誰的“孩子”套誰的“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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