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法制網大連7月21日電 記者張國強 遼寧省大連市紀委辦公廳秘書處原處長劉振龍於在任職期間,以及借調中紀委工作期間,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賄賂,還利用影響力受賄。7月11日,大連市中級法院以劉振龍犯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數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2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劉振龍原系大連市紀委工作人員,2012年9月起任辦公廳秘書處處長。2010年2月至2012年11月借調中紀委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任副處長、處長。2012年12月調入國家安監總局中國安全生產報社工作。
  2012年11月,劉振龍接受其朋友石某請托,以大連市紀委幹部現借調到中紀委的身份,向大連市公安局紀委相關人員打聽公安機關正在辦理的牽涉石某的朋友郭某的案件情況,提前得到尚未對外宣佈的處理結果並告之石某,事後收受石某朋友郭某給予的5萬元錢。
  法院還查明,2013年春節前,劉振龍通過大連市紀委相關人員,幫忙辦理石某朋友周某的兒子周吉丞在公安機關刑拘後取保候審手續。事後,劉振龍通過石某向周某索要5萬元。
  法院認為,劉振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受賄,還利用與其關係密切的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並索賄,已經分別構成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為此,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2萬元。  (原標題:紀委處長受賄10萬領刑7年)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gw28gwwak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